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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上报国资法修改意见为国资改革铺路dd

发布时间:2021-01-20 05:01:54 阅读: 来源:起动器厂家

国资委上报《国资法》修改意见 为国资改革铺路

《华夏时报》记者日前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国资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静待中央顶层设计出台后伺机而动。

“由于当年推出相对仓促,而如今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国资法》存在很多不合时宜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修改,从而为下一步国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上述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问题

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正在倒逼《国资法》的修订工作。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资改革也要依法推进,对国有资本改革和监管的任何制度、任何手段和任何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但现在的《国资法》已不能适应时势需求,到了修改的时机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在他看来,现在的《国资法》是“小国资法”,只涉及一部分国企,没有把资源类、金融类和文化事业类的国有资产归纳进去,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它仅仅代表的是一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因此,李曙光建议,应该制定一个大《国资法》,把各类国有资产都囊括其中。

此外,现行《国资法》对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定位也不是很清晰。目前规定的是国资委和财政部两大出资人,但条文中还隐含着其他政府部门。不清晰的地方还体现在出资人职责上,这同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关。

“我认为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做委托人代表,国资委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里建立国有资产委员会。”李曙光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关键还是要理顺国资监管定位的问题。他对记者说,国资监管机构就是国家股东代理人,它的国资监管权力不是行政权,本身是属于民事权力,它是基于国有资本和国家的股权而派生出来的代理权。

据介绍,现行《国资法》并没有细化国企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在同等的国企岗位上,作为一个普通谨慎和善良的国企董事、监事、高管应当特别注意勤勉和谨慎。

“如果说没展现出应有的谨慎和勤勉,给公司造成损害,给国有资产造成流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勤勉义务要加大立法规制的力度。”刘俊海说。

问题远不止这些。例如,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就会涉及到国有资产损失了怎么来计算,国有资产损失了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按照现行法规,既然国有资产投入到公司里去了,那当然就属于公司的资产了。那么,国有资产在公司里面怎么体现它的保值和增值呢?在公司里面的国有资产损失了怎么来计算、责任谁来承担?国资委既然是履行出资人责任的,难道要让委派的股东来承担吗?”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崔勤之说。

《国资法》第七十条规定,由国资委委派的股东来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七十一条规定,由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来承担责任。崔勤之提出质疑,国有资产损失了不是小意思,那么多的钱,这些个人拿得出来吗?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国资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存在冲突:前者要求追究出资人责任,后者又提出国企四大权能都享有,但在实践中很难平衡两者关系。

“总结经验和教训,法律这个体系要有一个新的修改,这样改革道路才会更加完整和通畅,顶层设计必须要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来进行。”北京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说。

分歧

《国资法》从2009年开始施行,第一次明确地将企业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都能够有法可依。

但是,这部法律推出得相对仓促,而且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的,历经多年,尚未进一步细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很多问题还没有被纳入进去。

《国资法》修改事关国资改革大局。国资委首任主任李荣融曾言,“真正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待于将来的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而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国资委也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过修改《国资法》的意见。

“因为过去的国资改革遇到很多困难,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制的不健全,《国资法》修改将对国资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很大的推进作用。”李曙光称。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并没有将《国资法》正式提上法定修改议程,这部旨在守护庞大国有资产安全的根本大法,一直在坎坷中沉默着。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也证实,现在修改《国资法》还没有被提上日程。

在他看来,毕竟国家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以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办法等还没有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去修改《国资法》,思路也不够明确。

崔勤之也认为,“现在没有修改《国资法》的必要。”因为一般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走建立现代企业的道路,让其改变成公司,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作就是跟《公司法》相关的问题了。

“很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已经变成公司了,它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去操作,《公司法》在去年底才刚修改完成,所以目前《国资法》的修改还不是特别迫切的问题。”崔勤之说。

更关键的是,关于国资改革的中央层面的改革方案还未出台,《国资法》修改缺乏可靠的依据。

“我个人的看法是,应等国务院公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以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办法之后,才可以根据既有的详细改革思路去细化、去修改《国资法》,甚至是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措施办法。”文宗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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